各分中心、市中心各處室,各承辦銀行:
現將《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8日
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有效支持本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蘇府〔2021〕3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于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管理等。
本實施細則所稱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和自由職業者兩類。其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雇工是指受個體工商戶業主雇傭,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各類全日制用工人員。自由職業者是指年滿16周歲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各類自謀職業人員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的自主就業或非正規就業人員、勞務用工人員等。
臺港澳人員和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可以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參照繳存單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雇主未按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的,雇工可以按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四條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監督,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和管理部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后相關業務的辦理。
第二章 繳存與使用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手續,同時辦理委托收款簽約,單位網上業務系統功能開通,個人賬戶設立、轉移啟封等相關業務。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參照繳存單位為其雇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按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無法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在年度基數調整文件規定的當年度工資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行確定繳存基數。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繳存比例及工資基數上下限,年度基數調整、繳存比例調整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八條 自由職業者應當直接向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借記卡(僅限公積金中心資金歸集銀行),并辦理個人賬戶密碼設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檔次標準確認、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等相關業務,同時還應對本人身份予以承諾,未在其他城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自由職業者采用委托銀行按月扣繳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每月將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劃款日前存入指定銀行借記卡,銀行按期自動劃款,劃轉時間為每月10日,遇周末、節假日順延。當月10日未能劃款成功的,20日再補劃款。
第十條 自由職業者應當從申請當月或次月開始按期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根據公積金中心公布的檔次標準自行確定。公積金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公積金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檔次標準。
自由職業者的公積金繳存基數按月繳存額的5倍計算。
第十二條 自由職業者可隨時調整月繳存額。當月尚未繳存的,當月生效;當月已經繳存的,次月生效。
第十三條 自由職業者不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應及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欠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公積金中心自動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使用數字人民幣等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封存、轉移、啟封、托管等業務,按個人賬戶管理現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已設立個人賬戶且未注銷的,應當沿用已有的個人賬戶,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轉移、啟封手續。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網廳、“蘇州公積金”手機APP等線上渠道自助查詢個人賬戶明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或受委托銀行網點查詢。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照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不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且賬戶封存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限額不超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貸額度結合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和繳存連續性綜合核定。靈活就業人員在申請日前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貸額度參照單位繳存職工執行。靈活就業人員在申請日前未按期繳存、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貸額度的計算倍數參照單位繳存職工可貸額度的計算倍數的60%折算。靈活就業人員與單位繳存職工身份轉換的,繳存月份可合并計算。靈活就業人員其他貸款規定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方式、利率標準計息。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個人所有。符合條件的,可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依法扣除;可以在參加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入戶、入學時按規定計算得分;在租賃已和公積金中心簽約的住房保障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的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按月轉入上述單位指定賬戶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繳存住房公積金后長期未使用的,可參照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補貼政策在辦理銷戶提取時進行補貼。靈活就業人員與繳存職工身份轉換后,未使用住房公積金時間延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對參加試點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繳存補貼。
第二十四條 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補貼、繳存補貼在住房公積金當年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建設“數字蘇州”工作要求,逐步擴大靈活就業人員通過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系統、“蘇州公積金”手機APP等在線渠道自助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歇業或不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按規定辦理單位賬戶封存、銷戶手續;轉為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組織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各類單位的,應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投訴、舉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自由職業者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將賬號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轉移啟封手續,按規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通過數據共享機制定期與相關部門進行數據比對。自由職業者已經按繳存職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在外地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統一為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三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違反“告知承諾制”的要求,作出虛假承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辦理公積金業務,公積金中心將按規定處理,靈活就業人員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計發繳存補貼的靈活就業資金金額從本實施細則試行之日起開始累計。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關于印發<蘇州市自由職業者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房金規〔2021〕2號)、《關于印發<蘇州市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房金規〔2021〕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