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
《蘇州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級市(區)教育局(教體文旅委)、財政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農業農村局、殘聯、總工會,市教育局各直屬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教助〔2019〕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蘇州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蘇州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2.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
蘇州市教育局 蘇州市財政局
蘇州市民政局 蘇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蘇州市農業農村局 蘇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蘇州市總工會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蘇州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推進精準資助,確保學生資助政策有效落實,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助盡助,根據《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教助〔2019〕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具有正式注冊學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或幼兒(以下統稱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照統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學生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和家長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和家長的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殘聯和市總工會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教育局全面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并與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局、農業農村、殘聯、總工會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簡化認定程序,精準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各地教育、財政、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局、農業農村、殘聯、總工會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向上級教育部門匯總報送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答復學生或監護人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復議請求,建立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并與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局、農業農村、殘聯、總工會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職責包括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送學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
第八條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成立由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等參加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認定過程中,可以適當方式邀請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加。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應在本校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屬于脫貧家庭或脫貧不穩定家庭(原建檔立卡家庭)子女、邊緣易致貧家庭子女,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對象子女、特困人員子女、低保邊緣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難家庭子女、其他困難家庭子女、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三)學生家庭贍養老人和撫養其他就學子女等負擔情況、勞動力文化和職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健康狀況。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負債狀況。
(五)學生戶籍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的物價水平和學校收費標準,學生消費水平。
(六)學生本人健康狀況。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或殘疾等級,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
特別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
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各地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按照本地區、本學校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一)提前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學期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新申請的學生,學校應補充認定。學校應在新學期開學3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書面通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宣傳有關學生資助政策。
(二)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或在“江蘇學生資助”微信公眾號申請國家資助,學生或監護人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蘇州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比對下發的在籍在校特殊困難學生,要確保應助盡助。學校應對照名單,主動聯系并協助學生或監護人,確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簡化資助流程,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取消申請手續,取消證明材料,取消名單公示,逐步實現政府資助“免申即享”。
(三)學校認定。學校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進行困難認定,認定以學生或監護人填報的信息為主要依據,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學校還可采取家訪、電話訪談、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嚴禁要求學生及監護人到相關部門去出具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四)結果公示。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最后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匯總相關信息,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有效期為一學年。新學年開始,學校重新組織學生申請并開展認定工作。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2.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規范的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困難等級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
學校和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通報、存檔等操作,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和范圍。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據《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可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按核準的認定結果,相應實施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教育資助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教育局、蘇州市財政局、蘇州市民政局、蘇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蘇州市農業農村局、蘇州市殘疾人聯合會、蘇州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蘇州市教育局、蘇州市財政局《關于下發〈蘇州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與關愛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教辦〔2014〕62號)同時廢止。
附件2
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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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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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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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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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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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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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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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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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不含祖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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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中在校學生人數(不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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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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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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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或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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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 |
省(區/市) 市(地/州/盟) 縣(市/區/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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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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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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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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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家庭居住地址及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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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齡 |
稱謂 |
工作(學習)單位 |
職業 |
年收入(元) |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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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家庭經濟狀況有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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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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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 |
£是,£否 是,情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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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遭受突發意外事件 |
£是,£否 是,情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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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檔立卡戶或低保家庭 |
建檔立卡戶:£是,£否 低保家庭: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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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或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
殘疾學生:£是,£否 殘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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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或因公犧牲警察子女 |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是,£否 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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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或困境兒童 |
孤兒:£是,£否 困境兒童:£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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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職工家庭或單親家庭 |
特困職工家庭:£是,£否 單親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離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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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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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國家教育資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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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學段 |
學前政府資助:£是,£否,是,獲 學年資助,累計獲資助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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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學段 |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是,£否,是,獲 學年資助,累計獲資助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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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學段 (含中職) |
國家助學金:£是,£否,是,獲 學年資助,累計獲資助金額 元。 減免學費:£是,£否,是,獲 學年資助,累計獲資助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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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科教育學段 |
國家助學金:£是,£否,是,獲 學年資助,累計獲資助金額 元。 國家助學貸款:£是,£否,是,獲 學年貸款,累計獲貸款金額 元。 減免學費:£是,£否,是,獲 學年資助,累計獲資助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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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年申請國家教育資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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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學段 |
學前政府資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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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學段 |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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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學段 (含中職) |
國家助學金:£是,£否 普通高中減免學費:£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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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科教育學段 |
國家助學金:£是,£否 普通高校減免學費:£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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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學段 |
減免學費:£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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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監護人)承諾上述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并向學校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如有失信行為,愿意按《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接受懲戒。
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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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核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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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核實 |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 £低保家庭 £學前曾獲國家資助 £義教曾獲國家資助 £高中(含中職)曾獲國家資助 £本專科曾獲國家資助 £研究生曾獲國家資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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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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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資助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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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認定審核意見: 經審查,本學年該同學£符合;£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認定困難等級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
資助申請審核意見: 經審查,同意該同學申請:£學前政府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減免學費,£普通高校減免學費。 資助金額: 元。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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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復核意見 |
困難認定復核意見: 經校領導小組復核,£同意學校資助管理部門意見;£不同意校資助管理部門意見,調整為:
資助申請復核意見: 經校領導小組復核,£同意£不同意該同學獲:£學前政府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減免學費,£普通高校減免學費。 資助金額: 元。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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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教育資助時用,請如實填寫。2. 下列情況可附相關證明材料:①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學段或上一學段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資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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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
2024年7月8日印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