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變更的,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登記機關共享的變更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變更。登記機關未共享變更信息的,用人單位應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單位印章,至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