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單說就是:用醫保憑證買藥→藥販子倒賣→藥品“洗白”再銷售。比如一盒藥100元,張三使用自己的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后,藥販子以50元的價格收購,之后,藥販子以70元的價格(低于市場進貨價)倒賣給批發公司或零售藥店,再次流入市場銷售。醫保基金損失100元,張三套現得到50元,藥販子賺取中間差價20元,其余30元通過銷售利潤的形式被二次售賣的機構獲得。
(二)倒賣“回流藥”危害可不小:回流過程中保存條件差,藥品極有可能變質、過期;醫保基金(“看病錢”“救命錢”)流入不法分子口袋;參與者個人信息泄露(姓名,身份證號,單位,收入水平,就醫記錄等)。
(三)參保人使用醫保購買藥品后轉賣給藥販子,不僅會被暫停醫保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還要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涉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還可能會構成詐騙罪而鋃鐺入獄。藥販子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批發公司、零售藥店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的,比如采購來的藥品價格明顯異于市場價格又不能說明藥品合法來源或作出合理解釋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