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市既有多層住宅實施電梯新建和更新改造的,繳存人本人、配偶、雙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自電梯使用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辦理材料為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電梯新建和更新改造分攤費用的支付憑證(須扣除政府補貼金額)或相關費用證明材料。提取金額為電梯使用注冊登記當月的余額扣除規定的留存金額,合計額度不超過實際分攤費用(須扣除已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