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但加裝的部件不得超出車輛寬度。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164號令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出入口踏步件,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加裝的部件不得超出車輛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