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稅法對納稅人有什么影響?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印花稅法在原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政策基本平移的基礎上,精簡了征稅范圍,合并了部分稅目,下調了部分稅率,簡化了納稅期限,將免征印花稅的情形由3類擴展為8類。同時,稅法也明確規定了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并規定合同列明的增值稅稅款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主要變化如下:
1、精簡征稅范圍:取消“其他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稅目。
2、合并部分稅目:“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并入“建設工程合同”。
3、下調部分稅率:“承攬合同”稅率由0.5‰下調至0.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并入“建設工程合同”,稅率由0.5‰下調至0.3‰;“運輸合同”稅率由0.5‰下調至0.3‰;產權轉移書據中“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稅率由0.5‰下調至0.3‰;“營業賬簿”稅率由0.5‰下調至0.25‰。
4、簡化納稅期限:印花稅原納稅期限包括次、月、年。印花稅法實施后,印花稅納稅期限調整為次、季、年。
二、印花稅納稅期限調整后有哪些申報注意事項?
1、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2、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若納稅人之前有按月納稅期限的稅費種認定信息,在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稅時,自動更新納稅人按月納稅期限稅費種認定信息為按季,首次按季申報應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完成。
3、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否則可能影響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并產生滯納金。因此,僅有按次申報印花稅鑒定的納稅人可根據需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加按期稅種鑒定。
三、“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與“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填報規則有哪些?
此三項均為必填項,監控不得為空,否則不予保存通過,提供日歷菜單選擇。
按次申報時,“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均為申報當日,“應稅憑證書立日期”日期僅能填報當日。
按期申報時,“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分別為季度初第一日及季度末最后一日,“應稅憑證書立日期”日期可為季度中間任一日,當應稅憑證數量大于1時,該項自動取稅款所屬期止項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