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消費和使用環境,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對蘇州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中限制轉讓過戶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廢止《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6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17〕12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17〕317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8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19〕9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20〕150號)中資金申報部分“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內容。
二、廢止《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6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17〕122號)中第七條第一款“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主要限于蘇州市區(除吳江區外)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購買者因企業破產、依法整合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蘇州市區<除吳江區外>范圍內轉讓、過戶)”內容。
三、廢止《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17〕317號)中第六條第一款“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原則上限于蘇州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購買者因企業破產、依法整合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將信息報送至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且只能在蘇州市區<除吳江區外>范圍內轉讓、過戶)”內容。
四、廢止《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8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19〕9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20〕150號)中第六條第一款“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原則上限于蘇州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將信息報送至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且只能在蘇州市區范圍內轉讓、過戶)”內容。
各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本地區限制新能源汽車轉讓過戶政策予以清理。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清理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中限制轉讓過戶政策的通知(蘇府辦〔2021〕1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