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一月五日
蘇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適用本規定。
縣級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所屬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合法、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需要報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項,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事項;
(三)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制定市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四)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重大建設項目與工程,特別是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重大的政府采購項目和特殊建設項目用地政策、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文化衛生、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公共交通、價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七)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
(八)市政府重要機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重大行政區劃調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獎懲事項;
(九)其他涉及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下列人員或機構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一)市長、副市長;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
(三)市政府派出機構;
(四)縣級市(區)政府;
(五)其他國家機關、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其他公民。
第六條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書面建議。
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派出機構和縣級市(區)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再報市長確定。
其他單位或個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市長確定。
對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事項,應當確定承辦單位。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聽取意見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在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及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各方的意見,聽取負責決策事項實施、監督的地方和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除外。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單。
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聽證參加人享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第十一條 舉行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
承辦單位應當吸收采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告知聽證代表。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市政府按照不同專業領域建立決策咨詢專家庫。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專家論證的,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至少三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涉及專業領域決策的專家組綜合評審意見;
(三)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四)省內外相同或相似項目的有關資料;
(五)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
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交由政府法制部門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承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法制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交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草案擬制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十六條 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事項,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合法性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草案,經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十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建議政府討論決定;
(二)建議政府不予討論決定;
(三)建議政府討論決定但需要修改部分內容;
(四)建議政府退回決策草案,由承辦部門補充完善后提交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決定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由市長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有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參加。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的同時應指定決策實施單位。
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對不同意見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
第二十條 政府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人大、政協派員參加會議,也可以邀請經濟、科技、法律以及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其他專家或者市民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黨委或者上一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決策草案的承辦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報政府。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決定原重大行政決策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
(一)實施單位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的;
(二)評價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情勢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重大行政決策不能實現的;
(五)其他影響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
第二十四條 除緊急情況外,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修改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程序。
對因重大行政決策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第二十五條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接受黨委、人大、政協、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二)提供決策的事實有重大出入的;
(三)提供決策的依據錯誤的;
(四)提供的決策草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五)未按法定權限或程序報請決策的;
(六)有關部門審核不嚴,失職、瀆職的;
(七)其他導致決策違法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