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穩定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面積,加強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保障洞庭山碧螺春茶生產,根據《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指本市吳中區東山鎮(洞庭東山)、金庭鎮(洞庭西山)以茶果復合系統為主要種植模式,以洞庭山群體小葉種為主要種植品種或者選用經審定的良種進行繁育、栽培的茶樹種植基地。
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洞庭山碧螺春茶種植面積普查并納入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管理范圍。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普查成果納入洞庭山碧螺春茶數字化管理系統進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三條 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堅持適度規模、優質高效、標準規范、產業配套原則,統籌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四條 吳中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會同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園林和綠化、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吳中區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東山鎮、金庭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茶樹種植活動的服務、指導與監督工作,引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推動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保護相關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吳中區東山鎮(洞庭東山)、金庭鎮(洞庭西山)推動洞庭山碧螺春茶后備基地建設,穩定洞庭山碧螺春茶種植面積。
第六條 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內不得實施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修墳立碑等侵占、毀壞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或者其相關基礎設施;
(二)違規設立各類影響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種植環境的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生產性企業;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經依法批準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內從事的活動,應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及相關基礎設施受到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修復、補償。
第八條 不得違法違規向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不得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實施有污染環境、損害洞庭山碧螺春茶種植的行為。已經實施污染行為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九條 不得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肥料和其他化學物品。
吳中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地力、施肥效應和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地力變化狀況報告和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十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建設,加大資金保障力度,統籌各類資金用于補助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的生產能力和洞庭山碧螺春茶品質。
第十一條 引導和支持茶葉生產者按照綠色、有機、良好農業規范標準管理茶園。鼓勵和支持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等依法流轉閑置茶園,推動適度規模化經營,促進集約化、專業化和標準化生產。
支持茶葉生產者采取茶果間作模式,按照種植標準合理配置茶果樹比例,引導新拓茶園堅持茶果復合系統,茶園內嵌種枇杷、柑橘、楊梅、板栗、梅樹等果樹,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指導。
第十二條 吳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洞庭山碧螺春綠色生態茶園建設,加強對茶樹種植的技術指導和對使用農藥、化肥等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支持和引導洞庭山碧螺春茶生產者使用生物農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害綜合防治、綠色防治技術,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工作。推廣使用高效有機肥,支持和引導洞庭山碧螺春茶生產者采取有機肥替代化肥施用技術,改良茶園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
第十三條 吳中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東山鎮、金庭鎮人民政府,定期對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建設、保護、管理情況進行監測。
吳中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監測過程中發現破壞或占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將有關線索抄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